我的感覺是環保署不盡責,多數決豈能決定一切,多數決之前應該有一些不可踰越的大前提是必須先釐清解決的,否則就會容易形成多數暴力。如這裡說的影響到人類生命的『健康風險評估』便應該是前提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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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境報導: 中科三期 沈世宏:司法破壞環評體制 學者:不尊重司法,不智也太超過
其中說到
(環保署長)沈世宏表示『當時在決定健康風險先做後做時大家意見不同,表決結果11比8,這是委員會多數決的體制。司法認為「有重大環境影響之虞」應進入二階環評,這是法律的不確定名詞,而這個不確定要靠投票表決去具體化。「法院應該尊重委員會的決定。而不是自己跳進去處理那個專業部份。」
司法認為,委員會中只有周晉澄一個人懂健康風險專業,就認為環評結論沒有尊重專業,如果這樣的話,未來只要有一個委員堅持他的看法,那案子就通過不了。因此我們會聲請高院再審。』
『對於沈世宏的說法,台大公衛系教授吳焜裕不以為然。他認為,「順序不同是最大的錯誤」,健康風險評估當然是環評是否通過的重要考量項目, 中科三期(甚至四期等許多已通過的案子)環評審查對於健康風險的看法本末倒置,先通過環評才要求做健康風險評估。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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